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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力学与力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北京市危险品管理办法》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生物力学与力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内所有实验室房间(以下简称实验室),各实验室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室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职责,保障运行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及外单位短期进入重点实验室合作的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应当自觉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各课题组只能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化品资质范围内的化学试剂,不得使用剧毒品和爆炸品。

第二章 危化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危化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危化品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危化品的分级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危化品采购、使用、报废全过程;定期对实验室危化品使用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定期完成各实验室危化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化品管理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危化品管理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实验室的化学品管理规定,遵守国家、学校、重点实验室关于危化品的购买、存储、使用、报废制度和流程;对本实验室所使用的所有危化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指定应急预案、防范措施;负责本实验室危化品的购买、台账管理、领用管理、使用管理、信息上报、废固废液管理;负责本室危化品相关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三章 危化品采购管理

第八条 危化品采购管理分为2个等级:管制类危化品采购、非管制类危化品采购。

第九条 管制类危化品采购:课题组在开展危化品实验前,需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危化品的种类、用途,获得审批后需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关于购买管制类危化品的相关规定,向实验室处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获得资质后,在实验室处下设的《危化品管理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条 非管制类危化品采购:课题组自行在有合法资质的化学品销售公司购买化学试剂,需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危化品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危化品储存管理分为2个等级:管制类危化品存储管理、非管制类危化品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管制类危化品存储管理遵循“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本台账、双把锁。管制类危化品必须按试剂性质分类存储在规范的试剂柜中,性质相悖的试剂严禁在同一柜内存储。柜门上需张贴明细,包括存储的试剂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试剂柜门需张贴管理规定。涉及到易燃易爆试剂存放的试剂柜,需满足通风及接地两项要求。管制类试剂柜周围需放有相应的化学品说明书(MSDS)。重点实验室可存储的管制类危化品总量不能超过50kg。

第十三条 非管制类危化品存储管理遵循单人管理、单把锁、单本台账管理方式。需按试剂性质分类存放于普通试剂柜中,不可与其他杂物混放。

第十四条 危化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和领用登记。危化品保管员应定期检查登记情况及存储情况。

第十五条 管制类试剂与非管制类需要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 台账管理。危化品台账需放置在试剂柜外侧便于查看处。台账在填写时要整洁规范,严禁涂改。管制类危化品登记时,需双人签字;非管制类危化品登记时,单人签字。

第五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课题组的两名保管员原则上以年度为工作节点进行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保管员。如需更换,需在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处登记,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 课题组保管员需配合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完成各类危化品相关数据的统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采用低毒、低害的化学试剂替代高毒高害的化学试剂,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台面上不能存放危化品。从试剂柜中领取的整瓶危化品如当天实验不能全部用完,应立即放回试剂柜;或取适量用于实验,原试剂瓶放回试剂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台面的试剂瓶应贴标签,标明试剂名称、使用人姓名、分装日期等信息。一个试剂瓶上不能出现多个标签。

第二十二条 危化品应在通风橱或指定区域使用,远离火源。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实验,禁止单独领用、使用管制类危化品。

第六章 危化品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试剂废液应按性质(酸、碱、有机溶剂等)分类收集,存放于密闭容器中,并标明容器内试剂的性质、产废液的房间、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严禁倒入下水道。及时在学校危化品管理平台上提交废液回收申请。过期、变质的危化品按废液流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利器废物,应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在学校危化品管理平台上提交回收申请,统一由实验室处回收处理,严禁直接扔到生活垃圾箱内,严禁和实验废弃物混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不同的垃圾桶,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实验垃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沾染了化学试剂的固体废弃物,如口罩、手套、离心管、枪头等,需单独收集,填报危化品管理系统,由实验室处统一回收,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七条 细胞实验产生的固体,需经过二氧化氯消毒液或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方可扔到实验垃圾桶中,由实验室处统一回收。实验产生的液体倒入消毒液中浸泡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微生物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固体培养基)需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后,方可扔到实验垃圾桶中,由实验室处统一回收;实验产生的液体,需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后,方可处理。



(审核:许丽嫱)
编辑: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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